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wǎng)),使被保護的建筑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nèi)。架空避雷網(wǎng)的網(wǎng)格尺寸不應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nèi),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處于接閃器保護范圍內(nèi)的空間隔 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fā)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wǎng)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制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wǎng)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wǎng))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筑物及與其有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地上部分:當hx<5Ri時,
Sa1≥0.4(Ri+0.1hx) (3.2.1-1)
當hx≥5Ri時,
Sa1≥0.1(Ri+hx) (3.2.1-2)
2、地下部分: Se≥0.4Ri (3.2.1-3)
式中 Sa1—空氣中距離(m);
Se1—地中距離(m);
Ri—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wǎng))支柱處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Ω);
Hx—被保護物或計算點的高度(m)。
六、架空避雷線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3m:
1.當(h+l/2)<5Ri時,
Sa2≥0.2Ri+0.03(h+l/2) (3.2.1-4)
2.當(h+l/2)≥5Ri時
Sa2≥0.05Ri+0.06(h+l/2) (3.2.1-5)
式中 Sa2 — 避雷線(網(wǎng))至被保護物的空氣中距離(m);
h — 避雷線(網(wǎng))的支柱高度(m);
l — 避雷線的水平長度(m)。
七、架空避雷網(wǎng)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3m:
當(h+l1)<5Ri時,
Sa2≥1/n〔0.4Ri+0.06(h+l1)〕 ( 3.2.1-6)
當(h+l1)≥5Ri時,
Sa2≥1/n〔0.1Ri+0.12(h+l1)〕 (3.2.1-7)
式中 l1—從避雷網(wǎng)中間zui低點沿導體至zui近支柱的距離(m);
n—從避雷網(wǎng)中間zui低點沿導體至zui近支柱并有同一距離l1的個數(shù)。
八、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wǎng)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每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電阻率高的地區(qū),可適當增大沖擊接地電阻。
第3.2.2條 *類防雷建筑物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內(nèi)的設備、管道、構(gòu)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24m應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現(xiàn)場澆制的或由預制構(gòu)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宜綁扎或焊接成閉合回路,并應每隔18~24m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gòu)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于100mm時應采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m;交叉凈距小于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
當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法蘭盤等連接處的過渡電阻大于0.03Ω時,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對有不少于5根螺栓連接的法蘭盤,在非腐蝕環(huán)境下,可不跨接。
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與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wǎng)的接地裝置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2.1條五款的要求。
屋內(nèi)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于兩處。
第3.2.3條 *類防雷建筑物防止雷電波侵人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壓線路宜全線采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當全線采用電纜有困難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并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人,其埋地長度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15m:
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二、架空金屬管造,在進出建筑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筑物100m內(nèi)的管道,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屬支架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綁扎鋼筋網(wǎng)作為引下線,其鋼筋混凝土基礎宜作為接地裝置。
埋地或地溝內(nèi)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
第3.2.4條 當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難以裝設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避雷網(wǎng)時,可將避雷針或網(wǎng)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網(wǎng)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直接裝在建筑物上,避雷網(wǎng)應按本規(guī)范附錄二的規(guī)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互相連接。
二、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qū)ΨQ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12m。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管道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2.1條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筑物應裝設均壓環(huán),環(huán)間垂直距離不應大于12m,所有引下線、建筑物的金屬結(jié)構(gòu)和金屬設備均應連到環(huán)上。均壓環(huán)可利用電氣設備的接地干線環(huán)路。
五、防直擊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huán)形接地體,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并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及所有進人建筑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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