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行業(yè)近重大的新聞,與國家部委有關無人機技術出口目錄相關。
8月28日由商務部、科技部調整發(fā)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系“征求了相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業(yè)界學界和社會公眾意見”出臺的“目錄”,有關無人機的相關技術被列為“限制”級。
其中的第39條明確規(guī)定:新增“無人機技術(編號:184012X),控制要點包括:
1、不同級別的固定翼和旋翼類無人機中的微型任務載荷,自主導航、自適應控制、感知與規(guī)避、高可靠通信、適航及空域管理等關鍵技術;
2、無人機制造中所涉及的慣性測量單元、傾角傳感器、大氣監(jiān)測傳感器、電流傳感器、磁傳感器、發(fā)動機流量傳感器等類型傳感器的關鍵技術;
3、電磁干擾射線槍等反無人機技術”。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調整發(fā)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明確分為“禁止出口部分”和“限制出口部分”,前者涉及到有關畜牧、醫(yī)藥制造業(yè)、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yè)、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yè)、電信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yè)。無人機技術相關的部分被劃為“通用設備制造業(yè)”,隸屬“限制出口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凡是涉及向境外轉移技術,無論是采用貿易還是投資或是其他方式,均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其中限制類技術出口必須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技術出口許可,獲得批準后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
對有關無人機技術進行出口限制或管制,并不是第一次。
早在2015年,商務部就發(fā)布過《關于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其中明確指出,出口管制所涉飛行器滿足的條件包括:一是大續(xù)航時間大于等于30分鐘小于1小時,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時(25節(jié))的陣風條件下,具有起飛能力和穩(wěn)定可控飛行能力。二是大續(xù)航時間大于等于1小時。三是設計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無人駕駛飛艇的吸氣活塞式或轉子式內燃發(fā)動機。但模型飛機或模型飛艇不在受限之列。
與2015年的管制“公告”相比,本次發(fā)布的“目錄”涉及到的技術更為廣泛和詳盡。
時至今日,我國民用無人機發(fā)展已呈一騎絕塵之勢,軍用無人機也處于世界前列。
對于無人機技術的管制和限制,一方面凸顯的是我國有關無人機技術在行業(yè)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是在為我國無人機“出海”保駕護航。
就像在TikTok被圍獵時,國家隊及時出手所做的一樣。
近幾年,以美國、印度等國對于中國企業(yè)尤其是企業(yè)和技術的“絞殺”或“圍獵”,越來越赤裸和無底線。國家隊此次對相關無人機技術出口進行“限制”,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在為規(guī)避TikTok被圍獵式“悲劇”再現(xiàn)未雨綢繆。它意味著,一旦發(fā)生有關的糾紛,政府就可以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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