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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器具的范圍及特性判定
計量器具的范圍及特性判定如下:
1. 計量器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61條的第
(一)部分規(guī)定:“計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和用于統(tǒng)一量值的標準物質(zhì),包括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工作計量器具”。
計量器具具有下列特點:
○1用途是測量。
○2目的是為確定被測對象的量值。
○3本身是一種技術裝置。
過去說“凡是表示計量單位和數(shù)值的量具和儀器儀表統(tǒng)稱為計量器具”,這種概念不夠明確。任何物體和現(xiàn)象都可以表示量值,但不一定就是計量器具。如恒溫槽或烘箱,它可以反映溫度的量值,但卻不是計量器具,因為它不用于測量,也不能確定被測對象量值,它只是一個恒溫容器。而控制恒溫槽功烘箱用的溫度計則是計量器具,有些計量器具能單獨地用來完成某項測量,如直尺、體溫計、電壓表等;另一些計量器具,如砝碼、熱電偶、電流互感器等,則需要與其它計量器具和(或)輔助設備一起使用才能完成測量。
因此,我們所定義的計量器具,實質(zhì)上是指需要實現(xiàn)測量統(tǒng)一的測量器具和裝置,包括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需要進行量值溯源的工作用計量器具。國外一般統(tǒng)稱之為測量器具。在我國,人們往往把測量器具統(tǒng)稱為計量器具。計量器具在計量工作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全國量值的統(tǒng)一首先反映在計量器具的準確可靠和一致上,所以計量器具是確保全國量值統(tǒng)一的具體對象和手段,是計量部門加強監(jiān)督管理的主要對象,是為計量部門提供計量保證的技術基礎,對提高其它產(chǎn)品質(zhì)量具有重要意義。計量器具的種類很多,但基本上可以按其結構特點和計量學用途進行分類。計量器具按其結構特點可分為:量具、計量儀器(儀表)、計量裝置。以固定形式復現(xiàn)量值的計量器具稱為量具。量具的主要特性是能復現(xiàn)或提供某全量的已知量值。例如,砝碼是量具,因為它能提供已知質(zhì)量量值給別的質(zhì)量計量儀器去測量;而玻璃水銀溫度計則不是量具,因為它自身并不能提供已知溫度值給別的溫度計量儀器去測量。量具又可分為單值量具,如砝碼、量塊、標準電阻、固定電容器等;多值量具,如毫米分度的線紋米尺;成套量具,如砝碼組、量塊組。某些量具只復現(xiàn)量的單個值,用它進行測量時必須配用其它計量器具,例如砝碼要配用天平才能進行質(zhì)量的測量。這種量具叫“從屬量具”。有些量具具有兩種并存的功能,既復現(xiàn)量值,又不必配用其它計量器具即可進行測量,例如尺子。這種量具叫“獨立量具”。將被測的量轉(zhuǎn)換成可直接觀測的指示值或等效信息的計量器具稱為計量儀器(儀表)。計量儀器(儀表)按其結構可分為指示式儀器、記錄式儀器、積分式儀器、比較式儀器、調(diào)節(jié)式儀器以及自動測量儀器等等。由一獨立而完備的組件構成的傳感器、能產(chǎn)生附加或附屬功能的部件,如熱電偶、變送器、調(diào)節(jié)器等也屬于計量儀器。為確定被測量值所必須的計量器具和輔助裝備和電源等。計量器具按計量學用途可分為: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工作用計量器具。
2. 計量器具特性為了獲得準確的測量結果,計量器具的特性一定要滿足一定要求。
1). 量具〕的標稱值:標注在量具上用以標明其特性或指導其使用的量值稱不量具的標稱值,如砝碼上標注的量值。
2).計量器具〕的示值:由于計量器具所指示的被測量值稱為示值。示值是用被測量的單位表示,而與標注在標尺的單位無關,有時標尺的值需乘以儀器常數(shù)以得到示值。量具的示值就是它的標稱值。示值的含義有時又可以延伸到記錄和測量信號。
3).準確度等級:符合一定的計量要求,使其誤差保持在規(guī)定極限以內(nèi)的計量器具的等別或級別即為準確度等級。準確度等級是計量器具的有概括性的特征,它反映著計量器具基本誤差和附加誤差的極限值以及其它影響準確度的特性值(如穩(wěn)定度)。準確度等級還是計量器具的主要分類特征之一。等和級的區(qū)別通常這樣約定:計量標準按等分,工作計量器具按級分。根據(jù)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可以判斷該類計量器具的誤差在什么范圍內(nèi)。但要注意,它并不直接等于用該計量器具進行測量的準確度指數(shù)。這一點在為進行給定準確度的測量而選擇計量器具時,尤其應注意到。示值也適用于求鄰標尺標記間的內(nèi)插估計值。
4). 標稱范圍:對于每個標尺范圍而言,當計量器具操縱器件調(diào)到特定位置時,計量器具給出處在此標尺范圍內(nèi)一組被測量示值的范圍。其中標尺范圍在給定的標尺上,兩端標尺標記之間標尺值的范圍。標稱范圍范圍也可稱示值范圍,它用被測量的單位表示,而與標在標尺上的單位無關。例如標尺范圍的始點值為-30℃,終點值為+20℃的玻璃溫度計,其標稱范圍即為-30~+20℃。當zui低值為零時,標稱范圍通常只用zui高值表示,如0~100V的電壓表,其標稱范圍可表示為100V。
5).測量范圍:使計量器具的誤差處于允許極限內(nèi)的一組被測量值的范圍。
6).漂移:計量儀器的計量特性隨時間的慢變化稱為漂移。在規(guī)定條件下,對一個恒定的激勵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的響應變化,稱為點漂;標稱范圍zui低值上的點漂稱為零點漂移,簡稱零漂,當zui低值不為零時亦稱始點漂移。
7).響應特性:在規(guī)定條件下,激勵與對應響應的關系稱響應特性。響應關系可建立在一論和實驗的基礎上,它可用代數(shù)方程、數(shù)表或圖的形式表示。當激勵按時間的函數(shù)改變時,傳遞函數(shù)是響應特性的一種形式。
8).靈敏度:計量儀器的響應變化除以相應的激勵變化稱靈敏度。當激勵和響應為同種量時,靈敏度也可稱為放大比或放大倍數(shù)。
9).穩(wěn)定度:在規(guī)定條件下,計量儀器保持其計量特性恒定不變的能力稱為穩(wěn)定度。通常穩(wěn)定度是對時間而言,當對其它量考慮穩(wěn)定度時,則應該明確說明。
3. 計量器具依次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61條、第63條的規(guī)定,原國家*于1987年7月10日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凡列入《目錄》的計量器具,必須嚴格按《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對違反上述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并進行處罰。凡是《目錄》未明確規(guī)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按《計量法實施細則》第61條第1款計量器具定義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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